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7號債務人甲○○
之2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一)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附具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
(三)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未載明該債權係有擔保債權或無擔保債權,債務人應重行提出記載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四)債務人未能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五)試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