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 朱月萍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差距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民間債權人 楊子玄 聯絡住址。
三、就聲請人所自呈債權人表格中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仁仁食品有限公司、中租迪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新忠 、 張雲峯 、 曾志清 、 聶晨峰 、莊興龍、 林冠穎 、 鄭燦煌 、 吳明乾 、 周永義 、楊子玄及 李錦文 之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6,772,609元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借貸發生原因為何。
四、請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列,聲請人為台裕行負責人之資訊,提供目前之設立狀況,並提出近5年之營業額資料等具體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請提出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六、依據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所載聲請人有車號為0000-00號車輛1輛,然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編號4、8、10、12、17分別有其他車輛為擔保,請說明渠等車輛之所有權人為何人?又為何得以提供作為擔保?
七、請提出前配偶 蔡坤樵 (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即 蔡其蓁 及 蔡昀蓁 最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詳加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