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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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 陳美伶
林仙秀 陳俊榮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及第五行,關於「送達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送達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及第五行關於「送達被告」之記載,均為「送達原告」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