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 藍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藝貿易行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加班費72萬2,158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萬6,460元、年終奬金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10,900×【722,158+36,460】/998,618×1/2=4,140;10,900-4,140=6,7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