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正 被告 林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號,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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