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575號聲請人 廖建富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廖宗輔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路○段○○號2樓)於98年9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