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6號就本院98年審交訴字95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張瑋庭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整,給付期限:民國
98年10月29日給付聲請人壹拾伍萬元,餘款部分,民國98年11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各給付聲請人壹拾萬元,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權
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第一期款後,遞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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