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5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方澄 (原名: 陳泱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應載明請求標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