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4號原告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被告 謝仕壕 即達辰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所涉承攬工程分別為:㈠址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1樓之新建餐飲店面之設計及裝潢工程;㈡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住家設計及裝潢工程。而觀諸原告所提出兩造就前揭㈠、㈡工程分別簽訂之室內設計整體規劃施工工程委任契約書第16條約定:「因本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頁、第53頁),此有前揭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顯見兩造就上開2件承攬工程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梁馨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