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承(原名王清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驗餘淨重為貳點肆參肆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為零點肆柒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王子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1381號、第25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2.434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0.4744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為警扣得透明結晶3包、白色結晶2包,嗣該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第1381號、第25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
107年12月5日期滿,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前淨重為2.4362公克、總驗餘淨重為
2.4342公克);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前淨重為0.4759公克、總驗餘淨重為0.474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6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上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