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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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伊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7日下午3時3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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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伊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7日下午3時3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