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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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伊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7日下午3時3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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