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
原告 黃馨雨
被告 李慶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
法官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