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07號上訴人 游承韜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438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8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游承韜上訴意旨略稱:其因需錢孔急,在同意接受姓名不詳之「劉小姐」提供貸款後,有一自稱遠東商業銀行的行員打來核對資料,其亦有回撥該電話確認為遠東商業銀行語音電話無誤,且對方保證帳戶係供銀行評分之用,並無不法。其已盡把關義務,因相信對方所述而提供帳戶,並無幫助詐騙集團之犯意等語。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幫助詐欺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解,不足採信;上訴人將其所有之4本存摺影本、提款卡寄送予「劉小姐」,再以電話告知密碼,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上訴人提出Line對話內容,不足認定係遭他人詐騙;均依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朱瑞娟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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