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債權人高雄市鳥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德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陳讚壽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陳讚壽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陳讚壽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前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