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宗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令偉 、 高玉娟 、 林帝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00元。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