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甲○○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甲○○「高雄郵政1689號信箱」以外之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