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白子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