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5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54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告 王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44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