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炎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3604、4129、6330、6952、6961、7930、7932、8866、9711、10091、10102、10171、10882、11008、11113、11282、11558、12318、12435、13344、13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炎生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炎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且具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羈押;嗣經本院認除上開羈押原因外,亦有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羈押事由,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後於105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加重竊盜犯行,且其所涉各次竊盜案件,有被害人等之指證、現場勘察報告、採證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指紋及DNA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固坦承起訴書附表編號1-9、13、17、23、25、29-34、36-39之加重竊盜犯行(共23件),但其在本案審理期日前,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且對自己之生物跡證遺留於犯罪現場,以及監視器畫面攝錄其身影等明確事證無法提出解釋,復經檢、警及本院一再揭示上述證據方法,仍全盤否認犯罪,依其面對偵查及審判態度之反覆,可見有逃避審判甚至將來執行之傾向,故就被訴多達39件竊盜犯行之審判及執行,顯有逃亡之動機及可能。再被告前於92年間即因連續侵入商家行竊財物(共4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仍繼續涉犯本件相同類型之加重竊盜數罪,堪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以被告於本案短時間內陸續涉犯上開竊盜數案,被害商家眾多、所受損害達數萬元,其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且以本件之犯罪情節,依比例原則權衡下,難以其他較小侵害手段替代,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預防其再為竊盜犯行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