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