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謝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