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及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李國良 法定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重慶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及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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