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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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東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雲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子晴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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