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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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10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蔡文凱 債務人蔡文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暨按延遲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