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30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0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銘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銘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銘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在案,於98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04月0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2 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6 年12月1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