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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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告 沈勝雄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