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1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陳施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6月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7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98%)。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次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6年4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81%,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1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相對人自111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925,751元(計算式:940,197+6+985,545+3=1,925,751),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五、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1:房屋貸款約定書二份。證2: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318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40197元陳施月霞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98%002新臺幣985545元陳施月霞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40197元陳施月霞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985545元陳施月霞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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