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 郭李秀卿郭英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瀚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153844-41602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42586-8163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335798-7124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406059-3205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95066-3246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292004-067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3747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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