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

聲明人金○聖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潘○香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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