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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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姜金利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被告 胡占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物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而擔保物之總價值至少為53,492,9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暫不計算建物價值),即擔保物之價額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號2,500元212分之126,250元2臺南市○○區○○○段0000○0號2,500元2302分之1287,5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號2,500元1742分之1217,500元4臺南市○○區○○○段0000號960元1,635全部1,569,600元5臺南市○○區○○○段0000號960元2,591全部2,487,360元6臺南市○○區○○○段0000號960元2,629全部2,523,840元7臺南市○○區○○○段0000號960元2,2422分之11,076,160元8臺南市○○區○○○段0000號960元2,037全部1,955,520元9臺南市○○區○○段000○0號29,400元88.57全部2,603,958元10臺南市○○區○○段0000號17,521元702.64全部12,310,955元11臺南市○○區○○段0000號13,900元24.77全部344,303元12臺南市○○區○○段0000號7,500元42.56全部319,200元13臺南市○○區○○段0000號12,748元1,298.6全部16,554,553元14臺南市○○區○○段000號7,400元29.423分之2145,139元15臺南市○○區○○段000號7,400元538.173分之22,654,972元16臺南市○○區○○段000號7,400元1,137.31全部8,416,094元小計53,492,904元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訴訟價額17臺南市○○區○○段000○號臺南市○○區○○里○○街000號18臺南市○○區○○段000○號臺南市○○區○○里○○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