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 涂宗宇
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三)說明目前於何處從事工地助理之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縱為領取現金,亦應有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件)。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所積欠「私人借貸」(景華國際商業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鄉民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目前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