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林韋志 被告張○榮(年籍資料詳卷)
王政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榮(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積欠其友人 張仁豪 新臺幣(下同)6,000元無力償還,竟與被告王政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6月25日前某日,由被告王政宇在臉書社團「廟會,陣頭,神佛,宮廟用品交流買賣區」,以臉書帳號「 王鈺 」為名,刊登販售全新太子神明像之不實訊息,適原告於107年6月25日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臉書之通訊軟體與「王鈺」聯繫購買神明像事宜,被告張○榮則於同年月30日問得張仁豪之帳戶帳號後,以上開臉書帳號「王鈺」指示原告匯款,原告遂於107年6月30日19時
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匯款6,000元至張仁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購買該神明像,被告張○榮以此方式取得免於清償債務之不法利益。嗣因原告匯款後遲未收到購買之物品,且臉書之通訊軟體遭「王鈺」封鎖而無從聯絡,始悉受騙。爰依請求被告張○榮、被告王政宇賠償其損害,而聲明:①被告張○榮、被告王政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榮、被告王政宇被訴詐欺一案,分別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及無罪,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40號判決書2份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