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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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蘇登贊
蘇威齊 蘇威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凌錦雀,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
9年11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年4月6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1904│股票│1│7│├──┼──────────┼────────┼───┼──┼───┤│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6696│股票│1│3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16│├──┼──────────┼────────┼───┼──┼───┤│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7│├──┼──────────┼────────┼───┼──┼───┤│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7│├──┼──────────┼────────┼───┼──┼───┤│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5│├──┼──────────┼────────┼───┼──┼───┤│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3│├──┼──────────┼────────┼───┼──┼───┤│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