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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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