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豐選任辯護人韓國銓律師
許哲嘉律師 洪鈴喻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