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丁○○
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