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 謝嬌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瑞樟 、 謝瑞全 等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查報本件被繼承人 謝成昌 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與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原告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謝成昌前至戶政機關就原告身分為登記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