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九號
原告群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德發 送達代收人簡德發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欽章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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