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許雅綺 債務人志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顏美足 即清算人人法定代理人連上陞即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連珮 如即清算人債務人 連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