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瑋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5號、少連偵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詐欺案件甲○○被訴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5號、少連偵字第112號),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審理中;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審理中,且尚未審結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參閱另案起訴書後認為無誤。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於另案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本院是否同意將本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案件移送該院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3年8月30日北院英刑庚112原訴97字第1130009338號函在卷可憑。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再經徵詢當事人與辯護人意見,本院同意此部分合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爰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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