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綺芸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凌銘燦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8,030元【計算式:1,050,000-11,970=1,038,0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莞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