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劉漢銅 上列原告對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