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張魏美智 訴訟代理人 翁松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秝源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之。爰依鄰近地區、條件相仿之房地近年實價交易登錄資料(卷附),估計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1300萬元除以該建物3層面積114.96平方公尺,單價為113,083元,本件建物4層面積為277.07平方公尺,價值為31,331,907元,取其百萬元整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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