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蔣敏琇 原告 何育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潘宜芬 即老師傅舒筋活絡館
住花蓮縣○○市○○里○○○路00號(指定送達址)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112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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