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毛皓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榮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