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補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
11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96年11月
1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96年11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
證書1份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潮州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紙附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