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范祖懿 被告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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