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民國65年7月3之記載,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