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調裁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聲請人 任尚真 法定代理人 張曉霞 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相對人 任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嘉禾應認領任尚真為其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任嘉禾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尚真之母張曉霞與相對人任嘉禾無婚姻關係,惟自任嘉禾受胎而生任尚真,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訴請任嘉禾認領任尚真為其子女,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相對人任嘉禾則稱:任嘉禾承認任尚真為任嘉禾與張曉霞所生之女,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三、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任尚真上開主張,有任尚真、張曉霞、任嘉禾等人之身分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經親子鑑定結果認任嘉禾為任尚真之生物學父親,有親子鑑定報告為證,堪認任嘉禾確實為非婚生子女任尚真之生父。故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任嘉禾應認領任尚真為其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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