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28號聲請人 張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廖文宮廖嘉斌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廖文宮、廖嘉斌均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因被繼承人分別於民國97年5月26日、97年6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二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廖文宮、廖嘉斌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廖文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5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廖嘉斌(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6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01號、99年度財管字第4號裁定,分別選任 廖文榮 為被繼承人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 王中平 律師為被繼承人廖嘉斌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101號、99年度家催字第320號、100年度家生字第1026號案卷核閱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文宮、廖嘉斌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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